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后勤保障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保障处各中心、科室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及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保障处安全工作由处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负责,安委会主任为处安全责任人,安委会日常工作由一名副处长分管;各中心、科室设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中心、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心、科室指定,安全责任人应向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处办公室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毒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 各中心、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处安委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六)落实处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中心、科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本中心、科室的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中心、科室安全制度;
(四)组织本中心、科室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落实处安委会及中心、科室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在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范围是保障处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本条例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江财商厦和各商业经营网点;
(二)学生公寓;
(三)招待所;
(四)各部门财务室;
(五)车队车辆及车库;
(六)维修材料库房及施工现场;
(七)膳食中心各个锅炉房、食堂及操作间;
(八)各校区水电管理中心、配电间、水泵房、全校给水、排水、供电、管线网。
(九)校园管理中心、垃圾站。
第九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在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高度重视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毒等防范设施的配备;易发生被盗场所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易发生火灾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及灭火知识。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二)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五)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其他安全情况。
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各类不安全隐患,巡查及处置结果及时向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组进行汇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处安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中心、科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处安委会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中心、科室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寒假放假之前;五·一放假之前;暑假放假之前;十·一放假之前;元旦放假之前共五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二) 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三) 防盗设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情况;
(四) 已被裁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安全隐患的消除
第十四条 各中心、科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各中心、科室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规操作或违章进行高空作业的;
(二)违章进入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三)在易燃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员工有吸烟等行为者;
(四)要害部位值班制度落实不严格的;
(五)安全防盗、防火设施配备不到位或失效的;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七)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八)安全管理人员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值班人员以及安全巡查人员有脱岗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以及当场改正、落实情况应做好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中心、科室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管理员或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中心、科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中心、科室对于不能或无能力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处安委会报告。
第六章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各中心、科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处安委会要对各中心、科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责任人、安全重点部位的每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学习防盗、防火、防毒、防人身伤害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以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结合实际总结、安排部署处年度及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各中心、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各中心、科室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查、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条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按年度开展评选活动,凡对安全管理工作抓得好,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一年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无安全隐患存在的中心、科室,将给予200——1000元一次性奖励;中心、科室及管理人员可参加处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安全责任人应负领导责任,安全管理员应负严重失职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排除,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负领导责任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款按经济损失的1%—10%(按责任大小分摊)承担,当事人(包括值班人员,以下同)的罚款按经济损失的5%—50%承担;除此之外,凡中心、科室一次事故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其以上者,取消单位各类先进集体的参评资格,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及当事人不得参加年终优秀、良好的考核以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一次事故经济损失达3万元及其以上者,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及当事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一次事故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其以上者,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给予免职或停职处理,当事人按停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且其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对当事人采取停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班人员擅自脱岗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经过安全培训仍然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暴力抢劫者;
(四)有意陷害制造事端者;
(五)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中心、科室应依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处办公室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后勤保障处安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后勤保障处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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